【云南纯玩自由派】昆明+大理+丽江双飞6日游   

线路编号:L1007150 线路编辑:爱景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2699.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1
  • 往返交通:飞机去飞机回
  • 付款方式: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纯玩自由派昆大丽双飞6日游
出发日期: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单房差价:
¥500
收藏该线路

线路特色

一价全含0必消 25-65岁 1-10人同车

出发日期及价格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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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  
SUN日
MON一
TUE二
WED三
THU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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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99余位10
2¥ 2699余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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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699余位10
31¥ 2699余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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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飞机] 昆明
     全国各地乘机抵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后,我社专业接机/高铁人员到机场高铁站迎接您的到来,并接送您入住酒店。

温馨提示:

此行程为全国散客拼团,这天昆明旅行社会在昆明机场把来自全国乘坐不同航班的贵宾接入酒店,当您入住酒店后要注意休息,做好体力储备,尤其是初上高原的贵宾,请注意不要剧烈运动和饮酒,今天没有安排团体膳食,各位贵宾可自行品尝种类丰富的云南小吃。

报名时请留下您在旅游期间使用的有效手机号码,方便导游用短信与您联络,力争在机场出站口第一时间能接到您。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昆明
Day 2 昆明 [汽车] 楚雄

早餐后,从酒店出发(淡旺季根据情况调整出发时间提前或推后),乘车赴石林(70KM,2小时左右),说起石林就让我们想起“远看石头大,近看大石头。果然石头大,石头果然大。”郭沫若当年游石林后留下的一首打油诗,吟诵这首诗,人们就会想起石林。游览喀斯特奇观——【石林】(含电瓶车25元/人)(150分钟),聆听每一块石头向您述说的故事,游览阿诗玛化身石,剑峰池、望峰亭, 双鸟渡食、石林湖、石林等景点,中餐后乘车前往【滇池大坝观景长廊】(季节限定景点)在滇池大坝,既可以看滇池的水,又能远眺西山睡美人,每年 10 月至次年3月,成千上万来自西伯利亚的海鸥就会飞到昆明过冬,观鸥、喂鸥,已成为昆明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是秋冬季昆明一道独特的风景。后乘车前往楚雄(车程约2.5小时),抵达楚雄后入座【迎宾宴】品尝彝簇风味餐,饭后来场【篝火狂欢】,篝火点起来,月琴叮咚弹起来,彝山调子唱起来,彝家的左脚舞跳起来。

活动过后入住酒店,祝您有一晚美妙的睡梦时光。

如遇餐厅休息,舞台检修,堵车等原因无法观看歌舞表演我们将调至别的餐厅安排餐食不做任何表演替换以及退费。(我社可根据情况调整入住大理,我社享有调整权。)

温馨提示:

1、楚雄为彝族自治州,酒店条件有限无法与昆明,大理,丽江酒店相比,请各位贵宾给与理解为谢。

2、高原上紫外线较强,建议游客旅游期间带好防晒霜,遮阳帽等。游览石林时比较拥挤,游览过程中注意安全,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今天由于行车时间较长,坐车比较辛苦,请各位贵宾保持良好心情。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楚雄
Day 3 楚雄 [汽车] 大理

酒店享用早餐后乘车至大理。打卡【圣托里尼-理想邦】享受惬意时光,与大理古城隔海相望棕色线条建筑群,庄严又神秘的洞穴地中海艺术气息形成了这一个小小的"人间理想邦"。下一站前往码头乘坐【洱海游船】更近一步接触洱海,放大苍洱风光中细小的魅力,以及那从云际间酒下的光线心仿佛跟随大理的风一起徜徉天地之间,就这么撒开生活的忧虚沉溺其中吧!

下一站前往苍山与洱海间的【洱海生态廊道】洱海生态廊道是大理的一张新的旅游名片,也是处新晋的网红打卡地,"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风光,在这里都可以很好地欣赏到。到达停车场后在我们领队带领下客人沿路可看到各式白族民居,一路青瓦白墙、涂满诗情画意彩绘的白族民居扑面而来,涓涓细流沿着青石板渠流淌,漫过滩涂水柳,步行约400 米(7-10分钟)到达【音乐巡游车】乘坐点,坐上专属巡游车,一路到达S湾拍摄基地,一边是洱海的漾漾清波、海风习,一边是苍山的魏峨苍劲、云聚云散,如此美景自然不可错过,拿出相机留下只属于你自己的大理时光,当然我们的摄影师和航拍师也在同时帮你记录(每组家庭赠送三张电子原片及一个团队视频)把天南海北的人们融合在一起共同沉浸在欢乐之中。苍洱美景,淳朴民风,让游客享受着“最大理的惬意生活。行程结束后返回停车场上车。

晚餐后入住酒店

(如遇旅游旺季堵车或黄金周特殊情况,我社可灵活调整入住大理或丽江同级店)

(如遇停演、地方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赠送项目费用不退不改)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大理
Day 4 大理 [汽车] 丽江

早餐后游览【大理古城】,大理古城是古代南诏国和大理国的都城,是“茶马古道”上的名城古都,是白族文化和汉族文化的融合体现,现存的大理古城是以明朝初年在阳首咩城的基础上恢复的,城呈方形,开四门,上建城楼,下有卫城,由南到北,一条大街横贯其中,深街幽巷,由西到东纵横交错,清瓦屋面显示着大理的古朴、别致、优雅。

后乘车前往丽江游览玉龙雪山-云杉坪被视为纳西族神话传说中“玉龙第三国”的入口处,也是纳西族的殉情圣地,流传着纳西族凄美的爱情故事。这里有着高山草甸牧场和云杉林景观,走在原始的云杉林栈道里,在雪山背景的衬托下就像宫崎骏漫画里的后山小花园。结束后游览【蓝月谷】(含电瓶车),蓝月谷俗称“白水河”,以其巍峨壮美的雪山、湛蓝如玉的湖水与雄齐秀丽的峡谷风光享誉世界,因湖水湛蓝、山谷呈月牙状而得名,蓝月谷位于玉龙雪山东麓甘海子以北、云杉坪南侧的山谷之中,玉龙雪山的水流经到这里,由于地表的矿物质而幻化出迷人的色彩。

(受风季影响停开、索道维修,旅游旺季限流等人力不可抗因素等特殊情况导致游客无法乘坐的,我社会根据索道公司实际的配额现退索道的差价,我社会根据索道定票时间灵活调整上雪山顺序,敬请谅解;2.另据索道公司规定,身高超高1.4米(含1.4米)儿童旺季不保证能现场补票。带来不便,请多配合。)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丽江
购物信息/名称 营业产品 停留时间 说明
大理古城 黄龙玉翡翠银器 60 自愿购买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大理古城电瓶车 35 不含不推
Day 5 丽江 [汽车] 昆明

早餐后游览[束河古镇]-依山傍水,比大研古镇多了一份幽静古朴。束河古镇北靠玉龙雪山(首批14座世界旅游名山之一)的余脉,西临拉市海(云南省第一个以湿地命名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山峦青秀缠绵,林木苍翠。镇内青龙河、九鼎河、疏河三条溪流穿镇而过,束河古镇是纳西族先民在丽江最早的聚居地之一。是纳西族从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过渡的活标本。享有”雪山下的世外桃源”“神秘的纳西原生古村落"“千年清泉之乡”等美誉,  行程结束后乘车返回昆明,途径【双廊观景台】俯瞰整个双廊的美丽风情,远观苍山洱海,近看层层叠叠的白族村落屋顶,好似一幅美妙的山水画卷。

抵达昆明后入住酒店。

温馨提示:

今天乘车较远,请各位贵宾自备小零食充饥。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昆明
购物信息/名称 营业产品 停留时间 说明
束河古镇 翡翠黄龙玉银器 60 自愿购买
Day 6 [汽车] [飞机]
昆明—送机

早餐后,乘车前往【散客集散中心】集合。随后我社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航班时间送您至机场,返回温暖的家。

注:为保证贵宾行程时间充裕,请预定14点以后起飞的航班离开。返程航班在14点以后不走集散中心需加150/人。

★温馨提示:

1、退房返程前请仔细整理好自己的行礼物品,请不要有所遗漏,增加您不必要的麻烦;

2、晚航班返程的客人,可提前跟导游衔接返程的时间安排;

3、针对我们的精心安排和导游服务工作中的不足,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感谢各位贵宾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希望有机会再次为您服务,如果您对这次云南之行感到满意,请不要吝啬介绍给您的亲朋好友,谢谢!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购物信息/名称 营业产品 停留时间 说明
集散中心 土特产 120 自愿购买
费用说明

昆明首住:鼎易、云琪温泉、中凰、林湖或同级

楚雄:吕合宏强大酒店、蝶恋花酒店、银恒酒店、金水印象、印象酒店、温楚大酒店或同级

大理:南亚大酒店、悦洱公寓、北香阁酒店、丽源温泉山庄、丽水温泉酒店,鹤庆大发酒店、顺兴大酒店、悦华东方或同级

丽江:文笔峰酒店、万合酒店、仙居酒店、云庭酒店、玉碧峰、虎跳峡或同级。

昆明返住:提米安酒店、香拉、星湖湾酒店、呈实之光酒店、御晟酒店或同级

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接待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安排指定酒店时,我社有权安排同级别、同标准的其他酒店

[交通] 空调旅游车,我社根据成团人数安排车辆,确保一人一正座

[门票] 行程中以包含景区、景点首道大门门票(丽江段A线雪山演绎峡谷费用自理)

[导游] 持导游证的专业导游(地陪导游)

[用餐]5早/6正,早餐为酒店提供;正餐30元/人/餐

1、请客人提供准确无误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谢谢配合!

2、另含旅行社组合保险,旅游人身意外险自理,航空保险自理。

3、儿童报价含:正餐半餐,车位费 ;不含景点门票、火车票、不占床。

4、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我社又不能拼房的,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

5、以上是正常参考行程,接待社有权对行程、车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调整(不降低标准),尽力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

6、行程中的车程时间不包含景点的游览时间,当日景点游览顺序在不影响游程的情况下,我社可调整游览顺序。

游客在充分了解旅途辛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下,并确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因个人既有病史或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或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签订旅行社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等情况,且已征得专业医生同意游客本人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费用不含

1、请各组团社提供客人准确无误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航班信息!

2、含旅行社组合保险,旅游人身意外险自理,航空保险自理。

3、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

4、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交通状况、政府行为等)影响行程,我社与所有游客协商同意后可以作出行程调整,尽力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实在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计划执行的,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5、为了提高我社接待服务质量标准,请各位游客如实填写旅游意见单,如对我社接待质量不满意请在第一时间与我社联系,方便我社协调处理。


云南旅游注意事项

1、云南地处云贵高原,每天昼夜温差较大(12—15摄氏度),请出团前了解当地天气情况,注意着装注意当地天气预报,请带足保暖防寒衣物,云南日照强,紫外线强。长时间在户外活动,请戴上太阳帽,太阳镜,涂抹防晒霜,以保护皮肤,天气变化多端,请携带雨具。

2、云南山高坡大,对限速有严格规定,行程地海拔较高,空气含氧量低,故上坡时旅游车速有时仅20—30码,还望谅解。

3、云南属少数民族地区,请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宗教及生活习俗。

4、云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同星级宾馆酒店规模设施落后江浙地区,一些新建的且设施较好的酒店一般位于市区周边,离市区的车程在20-30分左右(特殊原因除外),因云南气候的特殊性,冬季酒店空调定时开放或不开。如需额外安排多的被褥,电热毯等,请向酒店工作人员索取。

5、云南海拔较高,注意休息,以防出现高山反应;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的人群慎行,请准备一些个人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6、云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当地以酸辣口味为主、凉菜居多;旅游的团队餐一般是10人一桌,云南饮食和其他省份有较大差异,可能不合您的口味,请作好心理准备;当地水土为弱酸性,建议多饮茶水。

7、65 岁以上的游客不建议参团,若客人执意参团,则必须有 25-55岁年龄段的亲属陪同,同时提供三甲医院健康证明和免责书,亲属和本人签字按手印,询问相关病史,告知所存在的风险,团上因自身年龄、身体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我社概不承担:

8、出团时游客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岁以下人群需携带户口本原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婴儿携带出生证明。

9、选购旅游纪念商品、当地土特产时,注意不要随意去动摆设的样品,以防意外损坏;古城内商家时有假货出售,选购时请小心。

10、出行必备:雨衣或雨伞、运动鞋、感冒药、肠胃药、防虫膏药、防晒油、太阳帽、太阳镜等(早晚温差较大,请带稍厚衣服,建议带毛衣,长袖衫,轻便保暖外套,穿旅游鞋。


预订前必读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退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8:00-22:00间支付的订单,我们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确认;若您于22:00至次日8:00间下单支付预订的,我们工作人员于次日8:30前确认;工作人员没有通知您预订不能成行的,且行程说明中无其它旅行团取消约定要求的,默认报名成功。

参团须知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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